立法院昨天通過國會改革相關法案。國家人權委員會今天表示,依據國際人權標準,立院通過修正職權行使法,有違人權公約意旨。
人權會表示提出三點說明,首先,立法權過度擴張有侵害人民生活與隱私之虞。修正案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,得要求法人、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,提供相關文件、資料及檔案,違反者得按次處以罰鍰。欠缺對於法人、團體或一般民眾行使調查權之構成要件,又若涉及個人隱私,已有藉行使立法權而侵害個人隱私之弊。
人權會指出,第二點,人民財產權受無理侵害與剝奪。一般民眾所擁有之文件、資料、檔案,係個人之財產,除有涉及隱私外,更有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或專利權利,未予明定其必要性及合理性,而強制要求一般民眾提供,已有侵害個人財產權之疑慮。
人權會表示,第三點,戕害人民獨立無私及平等公開的司法權。修正案第59條之6規定,僅須於聽證會前5日將開會通知等資料送達出席人員,且修正案第50條之2及第59條之4更規定須經主席同意,接受調查之一般民眾始得協同律師到場協助,有違國際人權公約規範。
人權會指出,基於憲法權力分立原則,立法院行使職權,應予以尊重,但「世界人權宣言」是普世人權之價值,國家整體均有遵守公約運作義務;維護人民權利,奠定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基礎條件,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,是不分五院皆應履行之國家責任,期盼立法院職權行使的法律,能以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為要,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