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開槍無罪但要賠 意外擊斃拒檢車輛女乘客 桃市府、分局賠748萬 RG富遊娛樂城優惠

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前副所長曾沛恩因取締違停車輛,遭對方倒車衝撞,曾開槍射擊,楊姓女乘客中兩槍死亡,曾被訴過失致死,但一、二審都判無罪。雖分局支持員警正確使用警械執行職務,但民事判桃園市政府、八德分局共須賠償死者家屬748萬1249元,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庭。

2020年3月27日,吳慶文因發現巡邏警車靠近,因此沿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490巷往建國路方向離去,曾沛恩見狀便透過車內廣播示意吳停車受檢,吳卻加速逃逸並衝撞警車。檢察官指控,曾先下車先從吳慶文的車輛後方射擊2槍 rg富遊 ,見吳未停車,又連續朝車後方射擊3槍,其中1槍擊中坐在右前座的楊姓女子左大腿、左小腿處,另1槍射進楊女左後背,送醫不治,曾犯過失致死罪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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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審判曾沛恩無罪,檢察官上訴,高院認為曾射擊前多次要求吳停車,如不停車就要開槍,已發出口頭警告,且他射擊時已儘量壓低射擊位置,避免傷及車內人員,實際施用強制力程度適當,合理使用槍械,難認有何過失。合議庭強調警械使用條例可「合理使用槍械」,應以客觀合理標準作為判斷依據,亦即以一個身歷其境理性警察的觀點加以判斷,而非以「事後諸葛」的角度。

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,檢方上訴三審受拘束,曾沛恩幾可確定無罪,不過國家賠償訴訟仍進行中。

楊姓女子的父親、母親、兩名未成年子女提告,認為曾沛恩開槍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,要求桃園市政府與市警八德分局依國家賠償法賠償。

桃園地院民事庭調查,吳慶文在警詢中表示,當時車上的乘客都有制止他駕車逃逸,但是他不聽勸而執意開車,包括楊姓女死者。桃院民事庭認為,曾沛恩積極抓人出發點雖無不當,但他沒考量事故現場及車輛已經加速駛離,使用槍械連續擊發難達逮捕目的,他連開5槍,未注意勿傷及他人致命部位,顯非侵害最小的方式,已逾越必要程度,害楊女因而喪命,不符比例原則。

桃院民事庭認為曾沛恩用槍不當,被害人家屬可以依修正前警械條例向「各該級政府」求償,因此桃園市政府負賠償責任,而違反警械使用條例致人於死,八德分局也應負責。

一審民事庭判桃園市政府應賠償楊父35萬3712元、楊女的兩個小孩250萬元,而八德分局應賠償楊父87萬4716元、楊母99萬4617元、兩個孩子各128萬5384元、147萬2820元,案件上訴中。

桃園市警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前副所長曾沛恩因取締違規停車車輛,遭對方倒車衝撞,曾開槍射擊,楊姓女乘客身中兩槍死亡,曾被訴過失致死,但一、二審都判無罪。圖/本報記者翻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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