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院司法及法制、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併案審查行政院、朝野立委所提運動部組織法草案等一部一署三中心的法案,由於朝野立委支持成立運動部,絕大多數條文按照行政院提案初審通過,且無條文保留,距離運動部掛牌上路邁進一大步。
運動部組織法草案初審條文規定,該部掌理國家運動政策與法規之研擬、各面向多元運動平權之規劃、身心障礙競技運動與共融運動之規劃、競技運動發展與選手之培育、運動文化記憶之蒐藏、國際運動事務交流與人才之培育、運動設施發展與運動場館之興整建及永續營運、全國性運動團體業務健全發展與良善治理之促進、所屬機關辦理全民運動事項之督等10項。
全民運動署組織法草案初審條文規定,該署掌理全民運動政策之規劃;兒童、少年、青年、壯年與高齡者全齡運動之規劃;海洋、水域與山林運動之規劃;新興、極限與傳統民俗運動之規劃、社區運動俱樂部與社團、各層級賽事推廣之規劃;全國性運動團體推動全民運動之輔導;多元運動專業人員之培育等9項。
在組織人事部分,初審條文明定,運動部設置部長一人、政務次長二人、常務次長一人;全民運動署設置署長一人、副署長一人。此外,運動部為應業務需要,得報請行政院核准,派員駐境外辦事,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。
完成一部一署的審查後,聯席會接續審查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草案,初審條文指出,其業務範圍包含運動產業之調查、運動產業專業人才之培育、運動產業資產之規劃、運動賽事產業化等9項;人事部分,初審條文明定,設董事會,置董事11人至15人,由運動部擔任監督機關,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。此外,條文也規定,該中心為應業務需要,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,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。
在國家運動科學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、國家運動訓練發展中心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部分,初審條文將兩中心的監督機關修改成運動部、修正業務範圍,並都增訂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,得報請監督機關核准,依任務性質遴派專業人員駐境外辦事。另外,聯席會也完成教育部組 3A娛樂城 織法部分條文的審查,刪除和運動部相關的內容。